# 违禁信息发布行为处理规则-药品、医疗器械类
点此查看: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管控要求和上传详细解读
# 七、药品、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类
#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市场禁止流通的医疗器械
规则背景: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2)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等;
(3)戒毒等医疗器械等;
(4)国家召回、统一部门回收的医疗器械;
(5)其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 2.三类医疗器械禁售,但平台三类医疗器械专属类目的品类除外
规则背景: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三类医疗器械禁售是指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三类医疗器械”禁售。
(2)“平台三类医疗器械专属类目的品类除外”是指平台将根据相关市场管理规则和发展需求等综合评估,对部分三类医疗器械采取专属类目的形式实行准入管理,符合资质等准入要求并审核通过后可以发布在对应三类器械的专属类目下;未建立专属类目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类仍禁售,不允许发布。
三类器械专属类目详见:《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管控公告》:
常见问题:
(1)哪些商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
会员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查询所出售医疗器械的具体分类情形。
# 3.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医疗器械
规则背景: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容针剂等医疗器械商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请勿发布。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瘦身针剂、瘦脸瘦小腿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如瑞蓝、微晶瓷等美白针剂,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等
常见问题:
(1)含玻尿酸成分的涂抹类美容产品可以发布吗?
可以的,但可用于注射的玻尿酸类产品不可以发布。
(2)A型肉毒毒素瘦脸针可以发布吗?
A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管理范畴,不允许发布,如保妥氏。
# 4.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发布医疗器械
规则背景: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需提供:药械准字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发布在对应的医疗器械相关类目下。
温馨提示:
(1)请及时上传相关资质并审核通过后发布在对应的医疗器械相关类目下。
(2)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要求详见《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管控公告》:
(3)发布的医疗器械商品不得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范围。
# 5.假药、劣药及其他禁止出售的药品
规则背景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下被认定为假药的: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c.变质的药品;
d.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以下被认定为劣药的:
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b.被污染的药品;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d.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e.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f.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g.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其他禁止出售的药:
a.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b.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药品;
c.未取得境外当地注册批准,且也未取得中国注册批准的境外药品;
d.未按照规定通过注册批准的原料药;
e.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批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直接接触药品;
f.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或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常见问题:
自制药品可以发布吗?
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没有正规包装、厂家、批准文号并且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治愈功效的未经批准生产的三无自制类药品均不可以发布。
# 6.特殊管理的药品
规则背景: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精神类、麻醉类、放射类、兴奋剂类、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易制毒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等。
(2)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相关药品。
温馨提示:精神类、麻醉类、有毒中药材、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
常见问题:
有毒的中药材都有哪些?
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等。
# 7.境内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境外药
规则背景: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境内外处方药。
(2)经中国注册批准的非处方药;
(3)经境外注册批准,但未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境外非处方药。
(4)中药方剂、中药饮片、民间药方、中药配方颗粒、偏方、秘方、宣传治疗功能的中药材等。
温馨提示:
(1)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在医生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品,含军队特需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
(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品,境内非处方药品包装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
(3)本条所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包括中成药、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药饮片、中药方剂、中药配方颗粒及用于制造药品的医药中间体等;
(4)境外药品的注册批准以生产国/地区药品管理部门判定依据为准;
(5)单一的且未经炮制、加工的中药材类初级农产品(有毒中药材除外),可以发布,但发布时不得宣称其治疗功能;
(6)多种中药材按某种配方制成中药或经炮制加工的中药材,属于中药方剂或中药饮片或民间药方、偏方、秘方,不得发布。
# 8.平台认定的与药品作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商品
规则背景: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每次扣60分:
(1)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迷药类。如听话水、以及描述有至昏迷和失忆等情形。
(2)大量发布催情类商品或店铺主要商品为催情类商品。
以下内容为情节严重情形,每次扣24分:
(1)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如氟立班丝氨、回春之夜等。
以下内容,每次扣12分:
(1)针对适应症有主治功能,同时具备用法或用量的无法识别分类的商品;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9.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兽药原料药;假、劣兽药
规则背景: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兽药监管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限制使用的兽药,如农业部176号、193号、2292号、1519号等公告中禁止的兽药目录;
(3)兽药原料药;
(4)兽药假药、兽药劣药;
温馨提示: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中药材、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的都不可以发布;宠物药品必须清晰展示其商品的外包装,不要进行遮挡、涂改。
(2)非禁用兽药商品请不要写《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的禁止/废止药品名称。
# 10.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发布兽药类相关商品信息
规则背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公告,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具体情形:需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温馨提示:请您在发布商品时,核实是否属于农药制剂商品,如要发布,请提供相关资质并审核通过后再发布,资质提交,选择正确的资质类型并进行上传,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即可发布限售兽药。